独立法条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因受伤、受困等野生动物需要收容救护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及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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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