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条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应当遵循及时、就地、就近、科学的原则。 禁止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