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从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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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