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从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