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收容救护野生动物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予以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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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