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收容救护野生动物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予以处理。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