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收容救护野生动物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