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将收容救护野生动物的有关情况,按照年度向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收容救护野生动物总体情况,按照年度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