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建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档案,记录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措施、状况等信息。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将处理收容救护野生动物的全过程予以记录,制作书面记录材料;必要时,还应当制作全过程音视频记录。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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