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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