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试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对应试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试人员。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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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