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章 鉴定的提起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