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立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4年。在聘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专家库成员所在单位及时报告医学会,医学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二)变更受聘单位或被解聘的; (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期满需继续聘用的,由医学会重新审核、聘用。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立
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4年。在聘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专家库成员所在单位及时报告医学会,医学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二)变更受聘单位或被解聘的; (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期满需继续聘用的,由医学会重新审核、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