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章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第四十四条在受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至专家鉴定组作出鉴定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