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六章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第四十三条医学会应当将专家鉴定组成员签名的鉴定结论、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文稿和复印或者复制的有关病历资料等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