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时,应当以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依据。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