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 第四十一条独立法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六章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时,应当以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依据。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