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