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章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第三十八条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