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三十七条

医学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鉴定会过程和专家的意见。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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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