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章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第三十二条专家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也可以由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担任。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