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第六章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三十条

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书面通知专家鉴定组成员。专家鉴定组成员接到医学会通知后认为自己应当回避的,应当于接到通知时及时提出书面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因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于接到通知时及时书面告知医学会。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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