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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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