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十九条
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鉴定。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3人。 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的,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鉴定。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3人。 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的,不影响鉴定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