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十九条

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鉴定。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3人。 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的,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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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