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第二十四条

从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无法到场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以函件的方式提出鉴定意见。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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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