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章 专家鉴定组的组成第二十四条从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无法到场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以函件的方式提出鉴定意见。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