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五章 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第十七条

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 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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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