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五章 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第十七条
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 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 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