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鉴定的受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三)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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