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有关部门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等对网络安全事件报告有规定的,金融从业机构还应当从其规定报告。涉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违法犯罪的网络安全事件,金融从业机构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中国人民银行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间的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内容共享,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向其通报网络安全事件,并根据其他金融管理部门需要向其通报网络安全事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国家有关部门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等对网络安全事件报告有规定的,金融从业机构还应当从其规定报告。涉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违法犯罪的网络安全事件,金融从业机构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中国人民银行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间的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内容共享,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向其通报网络安全事件,并根据其他金融管理部门需要向其通报网络安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