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自身发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当向其上级行报告,报告时效、途径和内容等要求按照本办法对金融从业机构的规定执行。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