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网络安全事件,存在失职失责行为,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严肃追责问责。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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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