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金融从业机构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通报的风险,如果风险属实,但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按时反馈核查处置情况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予以处罚。 有前款行为并且通报的风险为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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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