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金融从业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网络安全事件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予以处罚。 前款行为涉及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予以处罚;前款行为涉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罚。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