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根据金融从业机构报告处置网络安全事件的情况,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有关规定明确的程序,对金融从业机构依法实施检查,金融从业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金融从业机构拒绝、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实施检查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