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网络安全事件报告

第二十五条

金融从业机构应当建立网络安全事件台账,完整准确记录网络安全事件事发时间、事发报告时间、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接报联系人和对应的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内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相应建立辖区网络安全事件台账。台账应当至少留存三年。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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