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网络安全事件报告

第二十二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并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金融从业机构可以根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承担职责,视情针对性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处理,但应当在网络安全事件事后调查总结报告中予以说明: (一)已按本办法规定主动报告,同时按照本机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有关程序立即进行处置,尽最大努力降低影响的; (二)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过程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造成网络安全事件,且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已切实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和本机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并严格执行本机构相关操作规程的。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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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