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金融从业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非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无须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金融从业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非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无须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