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网络安全事件报告
第十三条
金融从业机构应当明确应急处置与报告的职责分工,确保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 金融从业机构应当健全网络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升第一时间发现和报告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能力。 金融从业机构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网络安全事件时,不应迟滞业务恢复、存证溯源、用户解释、舆情应对等处置工作。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