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检测评审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检测评审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研究院所、全国性行业协会等单位。
(二)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有资质许可规定的,检测评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检验检测资质。
(三)检测评审机构应保证投入相应的资金、人力,具备开展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审所需的设备、设施等相关资源。
(四)检测评审机构应在所属行业及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基础理论研究、技术研发、标准研制、科研成果产业化应用、检验检测设备研发等能力,具有重大技术装备相关试验、检验检测、认证等技术服务经验。
(五)检测评审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相关管理体系,充分利用数字化手段提高管理水平。
(六)检测评审机构应依托自身技术、设备设施和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建立共享服务机制和平台,面向其他单位开展共享服务,在所属行业拥有广泛的共享用户和良好评价。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