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支持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构的境外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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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