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