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发生下列情况,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外汇局报告,并且及时予以纠正: (一)离岸帐户与在岸帐户的头寸抵补超过规定限额; (二)离岸银行业务的经营出现重大亏损; (三)离岸银行业务发生其他重大异常情况; (四)银行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
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发生下列情况,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外汇局报告,并且及时予以纠正: (一)离岸帐户与在岸帐户的头寸抵补超过规定限额; (二)离岸银行业务的经营出现重大亏损; (三)离岸银行业务发生其他重大异常情况; (四)银行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