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发生下列情况,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外汇局报告,并且及时予以纠正: (一)离岸帐户与在岸帐户的头寸抵补超过规定限额; (二)离岸银行业务的经营出现重大亏损; (三)离岸银行业务发生其他重大异常情况; (四)银行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