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章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第二十七条银行离岸帐户头寸与在岸帐户头寸相互抵补的限额和期限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未经批准,银行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和期限。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