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银行离岸帐户头寸与在岸帐户头寸相互抵补的限额和期限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未经批准,银行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和期限。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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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