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非居民资金汇往离岸帐户和离岸帐户资金汇往境外帐户以及离岸帐户之间的资金可以自由进出; 离岸帐户和在岸帐户间的资金往来,银行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岸帐户资金汇往离岸帐户的,汇出行应当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规定,严格审查有效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并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进行申报。 (二)离岸帐户资金汇往在岸帐户的,汇入行应当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严格审查有效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并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进行申报。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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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