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离岸银行业务的申请

第十八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实行审批前的面谈制度。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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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