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离岸银行业务的申请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外汇存款”有以下限制: (一)非居民法人最低存款额为等值5万美元的可自由兑换货币,非居民自然人最低存款额为等值1万美元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非现钞存款。 本办法所称“同业外汇拆借”是指银行与国际金融市场及境内其他银行离岸资金间的同业拆借。 本办法所称“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是指以总行名义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款证。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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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