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离岸银行业务的申请

第十六条

银行可以申请下列部分或者全部离岸银行业务: (一)外汇存款; (二)外汇贷款; (三)同业外汇拆借; (四)国际结算; (五)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 (六)外汇担保; (七)咨询、见证业务; (八)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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