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离岸银行业务的申请

第十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银行停办离岸银行业务的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个月内予以批复。银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停办离岸银行业务。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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