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章 离岸银行业务的申请第十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银行停办离岸银行业务的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个月内予以批复。银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停办离岸银行业务。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