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离岸银行业务的申请

第十四条

银行申请停办离岸银行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停办离岸银行业务的申请报告; (二)停办离岸银行业务的详细说明(包括停办离岸银行业务原因和停办离岸银行业务后债权债务清理措施、步骤);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银行分行申请停办离岸银行业务除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其总行同意其停办离岸银行业务的文件。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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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