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离岸银行业务的申请

第十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申请后,应当予审核,并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4个月内予以批复。对于不符合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条件的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其申请退回。自退回之日起,6个月内银行不得就同一内容再次提出申请。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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