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离岸银行业务的申请第十一条银行总行申请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银行分行申请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由当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