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离岸银行业务的申请

第十一条

银行总行申请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银行分行申请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由当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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