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离岸银行业务的申请
第十条
银行申请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可行性报告; (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正本复印件; (四)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近3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币合并表、人民币和外币合并表); (六)离岸银行业务主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名单、履历,外汇局核发的外汇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七)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场所和设施情况简介; (八)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银行分行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除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其总行同意其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文件、总行出具的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授权书和筹备离岸银行业务的验收报告。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