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鼓励铁路运输企业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渠道向托运人、收货人提供办理种类、运输费用、在途信息等货物运输信息查询服务。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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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