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鼓励铁路运输企业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渠道向托运人、收货人提供办理种类、运输费用、在途信息等货物运输信息查询服务。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