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三级分别责任制。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